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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(财办库[2015]295号)
来源:
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
日期:
2017-09-04 13:42:41
点击:
860
属于:
政策法规
深圳市财政委员会:
你单位《关于咨询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〉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》(深财购函[2015]228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,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。”其中,“其他采购活动”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。因此,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。
特此函复。
财政部办公厅
2015年9月7日
上一资讯:
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《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》的通知 (财办库[2015]35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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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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